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
发布者: 发布时间:2018-10-25 15:47 查看次数:145次
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保持和促进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行医,坚决制止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等不正之风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医疗卫生系统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“红包”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在医务活动中非法收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。本规定所指的“回扣”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在医药(包括设备、一次性卫生材料、试剂、生物器官以及其他物资,下同)购销活动中非法收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物品、支付凭证等财物,以及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的“临床促销费、开单提成费、处方费、统方费、宣传费、转诊费”等。在上述活动中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免费旅游,视为收受回扣。
第三条 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,并根据党纪、政纪等有关条规的规定,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;触犯刑律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条 对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外,还应给予以下处理(处理结论一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):
(一) 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累计款额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的,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,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,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必须比正常晋升延长1年。
(二) 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累计款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,当事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,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,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必须比正常晋升延长2年;卫生技术人员停止6个月至1年的执业活动;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级或相应党纪处分的,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降低聘任。款额在2000元以上的,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行免职,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(三) 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累计款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,解除当事人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,吊销其执业证书,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(四) 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累计款额在10000元以上的,解除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,吊销其执业证书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索要“红包”、回扣的,以及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违反规定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的,从重处分。
第六条 各种折扣和让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明示入账。医疗卫生单位或科室集体私分回扣的,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负责任,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,同时,按本规定第四条处理。
第七条 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工作严重失察,对本单位发生的收受“红包”、回扣的问题处理不及时、不严肃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,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的责任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,并取消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。
第八条 医药生产、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,给予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回扣的,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做出处理,并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,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的供应商负责。情节严重的,3年内不得参与全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竞投标,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此予以通报。
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。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、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,依从其规定。
第十条 本规定由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